三部門關于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 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精神,妥善處置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有關金融債權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涉及金融債權債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鋼鐵煤炭企業合理資金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高對鋼鐵煤炭行業在國民經濟中支柱性、戰略性地位的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區別對待、有扶有控的信貸政策。對技術設備先進、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不得抽貸、壓貸、斷貸。

  二、加大對兼并重組鋼鐵煤炭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鋼鐵煤炭企業開展并購重組。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自主決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對能產生整合效應的鋼鐵煤炭兼并重組項目采取銀團貸款等方式,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對符合并購貸款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并購交易價款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主動去產能的鋼鐵煤炭困難企業進行貸款重組。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動去產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但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前提下,可以進行貸款重組,調整貸款結構,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利息。

  四、嚴控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的信貸投放。對違規新增鋼鐵煤炭產能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違規新增產能的企業,停止貸款。

  五、堅決停止對落后產能和“僵尸企業”的金融支持。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落后產能企業,或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技術等不達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或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僵尸企業”,以及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壓縮、退出相關貸款。

  六、推動組建債權人委員會,對困難鋼鐵煤炭企業實施債務重組。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動去產能、調結構、轉型發展,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的鋼鐵煤炭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組建債權人委員會,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通過調整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措施,實施金融債務重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建債權人委員會,應當按照銀監會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開展自主重組、協議重組和協議并司法重組,支持暫時困難的鋼鐵煤炭企業發展。債券投資人可以加入債權人委員會,共同解決企業債務問題。切實做到穩定預期、穩定信貸、穩定支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債權人委員會相關工作,共同解決企業債務重組等重大問題。

  七、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多類型實施機構對鋼鐵煤炭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對資產負債率較高、在國民經濟中占重要地位、具備發展潛力的鋼鐵煤炭骨干企業,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設立的符合規定的新機構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開展債轉股工作,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改進公司治理結構。
  
  八、支持產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鋼鐵煤炭骨干企業。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鋼鐵煤炭企業的脫困發展,支持產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特別是地方政府成立的產業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入股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但資產負債率較高的鋼鐵煤炭骨干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九、妥善處置鋼鐵煤炭企業集團的擔保問題。對鋼鐵煤炭企業集團主動去產能、依法關閉破產子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確有困難的,由鋼鐵煤炭企業集團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則進行協商處理,妥善處置擔保問題。

  十、妥善處置涉及鋼鐵煤炭企業的不良資產。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處置不良資產和綜合性金融服務功能的積極作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涉及鋼鐵煤炭企業不良資產的轉讓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創新合作處置模式,發揮好雙方優勢,通過合作處置,提升價值,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與鋼鐵煤炭企業的共贏,維護經濟金融秩序。

  十一、依法維護涉及破產清算鋼鐵煤炭企業的金融債權。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僵尸企業”,或不達標產能、落后產能、整體退出產能的企業,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債權人委員會,通過債務和解、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等方式,妥善處理企業債務,積極維護金融債權安全。

  十二、依法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鋼鐵煤炭去產能過程中,一些地區和企業借轉型、轉產之機懸空金融債務,或通過轉移、出售企業有效資產逃廢金融債務,或不尊重金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破產逃廢金融債務。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組織銀行業協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金融債權管理,及時制止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并向地方政府報告;對于拒不糾正的企業,組織實施停止貸款、停止結算等制裁措施,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失信懲戒機制實施聯合懲戒,切實遏制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十三、加強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落實政策過程中,應加強與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等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鋼鐵煤炭企業的溝通與交流,解決銀政、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各銀監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等應及時公布行業發展情況、產業規劃調整方案、“僵尸企業”、涉及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企業和項目名單,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好“有保有控”的差別化信貸政策。

  各銀監局、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貫徹落實本意見過程中遇有問題應及時報告。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適時組織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